中新網衢州7月11日電(見習記者 施佳秀 通訊員 李濟洲)六次判刑、兩次勞動教養,浙江男子付某今年又因盜竊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,7月7日,浙江常山法院審結了該起盜竊案件,判處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並處罰金4000元。7月15日,該判決將正式生效。
  付某,浙江常山人,小學文化,1992年因盜竊罪被判刑三年,1996年因脫逃罪、詐騙罪被判刑六年,2001年、2004年再次因盜竊先後被勞動教養,2006年、2009年、2011年、2013年因盜竊罪先後被判刑。
  20多年間,付某最長的刑期有六年,最短也有一年,總刑期為15年6個月,此外,被勞動教養4年3個月,可以說,付某從青年時期到中年時期,基本都在改造當中。每次刑滿釋放不久,付某便又因盜竊被拘留、判刑,是一名慣犯。
  2013年1月19日,付某刑滿釋放,僅過了幾天,在1月31日便溜進超市員工宿舍,盜走一臺筆記本電腦。
  2014年2月底,付某竄至某居民區,用剪刀撬開住戶門鎖,盜走戒指、項鏈、現金等財物。幾天后,付某就又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歸案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入戶盜竊他人財物,數額較大,行為已構成盜竊罪。其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後,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,屬於累犯,應從重處罰,遂作出以上判決。(完)  (原標題:浙江男子因盜竊被第7次判 20多年間刑期逾15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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